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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摘    要:接国务院1955年11月5日(55)国五办习字第一二三号函,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的请示报告。原函如下:「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民储蓄事业的请示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希望加强对这一工作的协助与领导,为国家经济建设吸收更多的资金。鼓励人民节约储蓄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几年来国家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已成为积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源泉,而且在蓄积人民购买力,调剂商品供应和稳定市场等方面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事实证明,人民参加储蓄不仅对国家有利,同时也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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