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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驾驶罪醉驾标准之反思
作者姓名:罗长斌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
摘    要:把"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和"驾驶人的意识状态"两个标准有机统一,科学合理地制定醉酒标准,才能达到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超越立法或立法解释等程序,甚至在更"下位"的司法解释都没有予以确认的情况下,直接把醉酒的行政处罚标准上升为刑事处罚标准是欠"严肃"的。醉驾标准的制定,关键不在于标准的高或低,而在于这一标准是否符合一国的国情和法律原则。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范,不能不加"扬弃"地"拿来"。

关 键 词:危险驾驶罪  醉酒  醉驾  醉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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