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变更后民事再审案件仍应依法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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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忠贵.行政区域变更后民事再审案件仍应依法管辖[J].人民司法,199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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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忠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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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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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判实践中,因行政区域的变更,原隶属于某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隶属这一中级人民法院而隶属于另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该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隶属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哪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5条中有明确规定,(因行政区域变更)依审判监督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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