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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市民社会基础
引用本文:徐亮.论民法的市民社会基础[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4(4):67-72.
作者姓名:徐亮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摘    要:民法是调整一国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的一个基本部门法.在我国,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以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民法逐步成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部门法,甚至有的学者提出,民法应成为私法领域的宪法(经济宪法),应与现行宪法并称为国家的根本法(1).

关 键 词:民法  市民社会  历史联系  市场经济  西方文化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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