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市民社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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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亮.论民法的市民社会基础[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4(4):6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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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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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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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是调整一国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的一个基本部门法.在我国,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开始的.以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民法逐步成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部门法,甚至有的学者提出,民法应成为私法领域的宪法(经济宪法),应与现行宪法并称为国家的根本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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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市民社会 历史联系 市场经济 西方文化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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