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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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景文 刘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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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3 2. 邓州市人民法院,河南,邓州,47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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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认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在法院内部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执行主体错位.法官承担执行工作混淆了法官的职能,有悖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应当改革现行执行机构,把执行工作承担者的身份由法官变更为司法警察,建立"执警合署"'机制,设立司法警察局,对执行工作实行警务化,除服务审判工作外,承担包括死刑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将执行中的裁判职能分离出来由法官行使,走执行工作专业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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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 主体错位 机构改革 警务化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1)02-0124-05 |
修稿时间: | 200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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