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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行为能否认定为事实上的送达?
摘 要:
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一件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时,因被告所在地远离法院,故将调解书用单挂号信邮寄送达。被告愈期不执行调解协议,我们在强制执行时,被告也未提出未收到调解书。强制执行后,被告在申诉中也未否认收到调解书。但在有关部门调查时,被告单位突然提出未收到调解书。经查,邮局挂号回执上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但该人否认是他签的字。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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