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官自身素质的义务——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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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惠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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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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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并且“身体健康”。加拿大《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条“勤勉敬业”规定,“法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掌握和提高作为司法官员所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个人素质。”仅从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来看,要想成为一个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素质甚至身体素质。如果不具备这些方面的素质,一个人便不能成为法官。当成为法官后,为确保审判工作质量,保证司法权力正常运转,法官还必须继续保持并提高这些基本素质。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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