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的对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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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杰 周世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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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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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得假释”是我国现行刑法新增的预先在立法上设置的限制部分犯罪分子适用假释之资格的制度。对因“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的对象范围如何理解,值得探讨。“暴力性犯罪”不等于“暴力犯罪”,包括实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直接侵犯人身或以此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但不宜包括只侵犯财产关系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指个罪所宣判的刑罚而不是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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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暴力 暴力性犯罪 假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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