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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香港律师学习什么——赴港学习交流报告
引用本文:徐雁清.我们向香港律师学习什么——赴港学习交流报告[J].中国律师,2006(11):81-83.
作者姓名:徐雁清
作者单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香港律师楼的运作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人情关系相对淡化,凸显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提供法律服务与支付律师费之间的关系。1、以书面方式为主律师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主要以书面(文件)方式进行,除受理案件或其他必须面谈的事务外,很少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任何谈话、会谈、电话及其时间、地点、内容等以及律师行内部的工作过程如起草文稿、修改稿件、传真样稿、当事人在法律文件上确认签字等等,都会被律师行详细记录下来形成书面资料、文件,并一一编制目录,结案时均装卷归档。所以,即使是一般的法律事务如起草常用的买卖合同,其卷宗都很丰厚。

关 键 词:香港律师  学习交流  法制社会  人情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服务  律师费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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