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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能否公证
作者姓名:戴华军
作者单位:南京市秦淮区公证处
摘    要:最近,我们在工作中碰到这样的一起公证实例,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前来要求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经询问得知,孩子的母亲先于其外祖父死亡。其舅父、姨母等人均自愿放弃对他们父亲的房产继承权,孩子申请办理的是放弃代位继承权。对此,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未成年人可以在征得他父亲的同意后,行使他放弃代位继承的民事权利,公证处可以为他放弃权利的行为进行公证。理由是:其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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