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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制度初探
作者姓名:卢俊辰
摘    要: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出让人)或受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此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便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保险标的转让未经过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而拒绝赔付,以致引起纠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35条针对《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做出了适当修改,

关 键 词:转让制度  保险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  被保险人  财产  修订草案  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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