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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挪用公款案中的“个人决定”
引用本文:周树元.谈挪用公款案中的“个人决定”[J].天津检察,2006(3):48-48.
作者姓名:周树元
作者单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第三种情况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属于“个人决定”。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个人决定”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个人的决定,正确理解“个人决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关 键 词:“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单位使用  第384条  单位名义  个人利益  集体讨论  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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