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挪用公款案中的“个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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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树元.谈挪用公款案中的“个人决定”[J].天津检察,2006(3):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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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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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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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三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第三种情况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该行为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况。但是,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属于“个人决定”。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个人决定”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个人的决定,正确理解“个人决定”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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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单位使用 第384条 单位名义 个人利益 集体讨论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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