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从比较法视角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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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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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20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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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级制度实行四级两审制,呈现审级制度一元化、审级功能同质化、审级关系行政化的特点,存在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终审裁判的终局性差,人民法院职能的混乱与缺失等不易克服的弱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结构依审级由下至上呈金字塔形,实行三审终审制,凸现审级利益、平衡审级心理、上诉利益救济。实行以两审终审为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三审终审制,对重大和有原则性意义的案件以及特殊类型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对小额诉讼的一审判决可允许当事人申请复核与上诉择一,其他形式的两审终审案件在上诉审程序中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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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审判 审级制度 重构 |
文章编号: | 1008-4525(2005)01-053-08 |
修稿时间: | 2004-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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