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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不动产善意取得——从一起42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谈起
作者姓名:赵爱平
作者单位: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7条)以来,实践中相关案例频频出现,不乏一些复杂疑难案例。本文以一起42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为例,就《物权法》、《合同法》视野下的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评析。

关 键 词: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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