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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
摘    要:(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二)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在一九八二年五月至一九八二年八月期间,安排必要时间,组织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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