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单位受贿罪的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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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吉平.关于医疗机构单位受贿罪的定性[J].天津检察,2009(2):6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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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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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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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对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作出规定。但我市2002年《关于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收取“回扣”、“好处费”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认为,“对于医疗单位在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过程中,收受有关供应商回扣并入单位大账或单位小金库的问题,鉴于当前医疗机构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不宜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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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受贿罪 医疗机构 法律若干问题 医疗卫生系统 刑事案件 “回扣” 商业贿赂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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