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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他人土地上为权利人设置添附是否侵权--兼论民事判决是否可以改变行政裁决
引用本文:刘耀国.擅自在他人土地上为权利人设置添附是否侵权--兼论民事判决是否可以改变行政裁决[J].政治与法律,2003(3):157-160.
作者姓名:刘耀国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上海,202150
摘    要:一、案情简介位于某村五组打谷场东侧、机耕路南侧,东西长10米,南北宽2米,计20平方米的土地,在1984年前由吴某使用。1984年初,陆某与吴某自行协商,该地由陆某作开排水沟之用。2000年4月,吴某要求调回该土地,并将该地上的排水沟填平,致陆某承包地排水受堵。同年10月10日,某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双方的纠纷,对该土地的权属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确认:系争土地的使用权未确权给本村任何一位村民,属于村民委员会调配使用的土地,吴某在1984年前对该地耕种行为和以后吴某将该地调给陆某使用等行为均无法律根据,不予认可;并明确确定该地作农田基本设施的排…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3-01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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