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含义举证责任之比较 |
| |
作者姓名: | 柴发邦 李浩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安徽省委党校 |
| |
摘 要: | <正> 我国民诉理论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举证责任简单地理解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民诉法颁布后,随着研究的深化,我国已有不少学者认识到绝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举证责任,不能单纯将它解释为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就自己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指当自己主张的事实最终得不到证明时,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