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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缺乏地方特色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摘    要:具有本行政区域自己的特色,这是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和优点,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在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越突出,其实用性、可操作性越强,越能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法规的执行效果就越好,法规的质量也就越高。但是,缺乏地方特色恰恰是当前地方立法中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不少地方性法规,看不出本地与异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有何差异,一些规定也大同小异,因而不仅法规的针对性差,而且实用性、可操作性也差。因此,很有必要探讨其原因,寻求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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