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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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虹.关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的几个问题[J].人民司法,19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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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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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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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的几个问题姜虹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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