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法院有权管辖此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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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沈阳市某电器设备厂马得贵问: 我厂与河北秦皇岛市渤海百货公司于1994年3月签订了一份室内空调器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我厂在5—8月向该公司提供室内空调器8O0台,普通型、豪华型各一半分四批发货,履行地在沈阳。合同签订后,我厂依约投入生产。不久,该公司以便于验收为理由,提出由我方送货,在秦皇岛市验收交货。出于履约诚意,我厂表示同意并发去了第一批货。后因客观原因空调器需要量大增,我厂产品供不应求,为此,我厂提出变更合同约定价格的请求,但对方不同意,我厂又提出解除合同并不再发货,对方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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