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个新的创造。它的出现不过是几十年的历史,真正意义上的历史经验总结也不过是在1991年。但1991年同时也是国家人权机构发展史的转折点,在之后不久,依据巴黎原则建立的国家人权机构遍及世界各地。由于历史、文化、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等背景的不同,使得国家人权机构在形式上不可能拥有统一的可以被任何国家套用的模式。①相反,巴黎原则鼓励准备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国家可以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巴黎原则所确立的各项原则,规划和设计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国家人权机构。但不论怎样,为了有效地履行依据巴黎原则所确立的权限和职责,联合国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在对实践深入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国家人权机构所应具备的一些基本特征,亦即国家人权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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