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20世纪90年代会计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直依据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在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也基本上沿用了上述规定。该规定允许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时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是以利润表为基础的债务法或递延法。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原规定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所得税》的规定,执行新准则后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基础的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新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可以说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由收入费用观开始倾向资产负债观的一个较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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