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规定之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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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熙海,曹云野.质疑《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规定之合理性[J].求索,2007(10):99-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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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熙海 曹云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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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 教授,湖南,湘潭,41110,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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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连带责任制度研究(04ZC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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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人格否认,其价值功能在于当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对控制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而不在于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其责任追究仅一般性地规定由控制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在实践中欠缺足够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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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人格否认 控制股东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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