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规定之合理性 |
| |
作者姓名: | 彭熙海 曹云野 |
| |
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
| |
基金项目: | 连带责任制度研究(04ZC068) |
| |
摘 要: | 公司人格否认,其价值功能在于当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对控制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而不在于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其责任追究仅一般性地规定由控制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在实践中欠缺足够的合理性。
|
关 键 词: | 公司人格否认 控制股东 连带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