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质疑《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连带责任规定之合理性
作者姓名:彭熙海  曹云野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基金项目:连带责任制度研究(04ZC068)
摘    要:公司人格否认,其价值功能在于当控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对控制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而不在于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其责任追究仅一般性地规定由控制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论上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在实践中欠缺足够的合理性。

关 键 词:公司人格否认  控制股东  连带责任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