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浅议我国规定刑事举证时限的不可行性
作者姓名:
周洪波
杨森
作者单位:
1. 国家检察官学院
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举证时限,是指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期限。如果控辩双方中一方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举证,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也因此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在举证时限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就是以后再提出该证据不会被法庭认可。规定举证时限,一般认为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能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拖延、懈怠、超期审理、案件久拖
关 键 词:
刑事举证时限
不可行性
中国
刑事诉讼制度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