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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规定刑事举证时限的不可行性
作者姓名:周洪波  杨森
作者单位:1. 国家检察官学院
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举证时限,是指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期限。如果控辩双方中一方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举证,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也因此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在举证时限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就是以后再提出该证据不会被法庭认可。规定举证时限,一般认为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能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拖延、懈怠、超期审理、案件久拖

关 键 词:刑事举证时限  不可行性  中国  刑事诉讼制度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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