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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作者姓名:姜军贤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巴黎公约早在1925年海牙文本中就已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所规定,现行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正版。巴黎公约第6条2款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对于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构成,已属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对该驰名的商标的复制、伪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者,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保或是导致混乱的伪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2)自注…

关 键 词:TRIPS协议  中国  驰名商标  巴黎公司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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