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权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相关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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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同民.法官释明权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相关问题的思考[J].山东审判,2003,19(1):7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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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同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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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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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官释明权 法官释明权是一个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生俱来的概念。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在当事人的主张、请求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或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限。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 行使释明权主体必须是法官,其他任何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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