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饲料添加剂中加入人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李某某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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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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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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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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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某在饲料添加剂中加入人用降糖药格列本脲,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但是,从法条文义上看,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从法益保护上看,李某某的行为没有损害产品市场诚实交易的秩序和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罪名之间的协调性上看,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质要件;从违法性判断的相对性上看,李某某的行为不应属于刑法规制的对象。因此,李某某在饲料添加剂中加入格列本脲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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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列本脲 人用药品 伪劣产品 诚实交易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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