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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摘    要: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市政工程、植树造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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