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淫秽物品乘坐旅客列车行为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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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储军 周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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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储军),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周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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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2002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携带200张淫秽光盘乘坐东莞东至阜阳的列车在蕲春车站下车时,被车站值勤民警查获。经查证,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的淫秽光碟是其在广东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的,准备带回家出租、出售。检察机关遂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争议焦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适用法律?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理由如下:被告人陈某某从广东购买光碟回湖北出租或出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利用出租、出售光碟进行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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