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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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鲁政发[201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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