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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不应忽视“酌定情节”
引用本文:熊志耘.辩护律师不应忽视“酌定情节”[J].律师世界,1996(11).
作者姓名:熊志耘
作者单位:襄樊市昭明律师事务所
摘    要:1995年9月3日,襄阳县龙王镇发生了一件悲剧:农民杨国有亲手杀死了独生子。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真辩护律师的笔者,在起诉意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情况下,经过反复思考,以“酌定情节”展开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一、不堪受虐待,亲手杀独子杨国有是襄阳县龙王镇岗村二组一位47乡的农民。他不握真25乡的儿子杨器成的长期折磨和虐待,于1995年9自3日度晨2M许,用极头将熟睡中的杨霎成杀死。然后,他将真尸体隐匿于150O米以外的龙王镇蒙索山水库友电站南侧的阐DS内。随后,他三即赶到龙王镇Q安派出所投案自苗。层检察机关以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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