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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初探——一个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话题
引用本文:李云峰.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初探——一个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话题[J].人民司法,1999(10).
作者姓名:李云峰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间内,就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行政诉讼举证期间制度。它与被告举证责任制度密切相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和司法解释,这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行政诉讼的深入开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有的被告故意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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