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合伙及合伙企业立法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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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时晓明,王研.对我国合伙及合伙企业立法的思考[J].人民司法,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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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时晓明 王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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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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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我国的现有合伙划分为合伙与合伙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合伙企业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除“起字号,依法核准登记”的以外,应属于民事合伙。区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很有必要,因为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民法理论中关于合伙的许多制度过于谨慎、繁琐,这样就像商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一样。商事合伙也从民事合伙当中分离出来。当然,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民商分立,有独立的商法典,因此,在称谓上可以称为民事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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