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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税 堵住漏斗
引用本文:郑西乾.以法治税 堵住漏斗[J].文明与宣传,1997(9).
作者姓名:郑西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政法大学研究生班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以法治税,用法的权威和法的刚性去规范、约束征纳双方的活动和一切单位和个人对待税收问题的行为,对于从根本上杜绝偷税漏税、暴力抗税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纳税铁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强化税法权威,健全税收法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收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现行的税收法规,明显存在着一定缺陷。一是缺乏权威性。多数《条例》没有正式立法,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二是缺乏强制性。《征管条例》对纳税人催收无效的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虽然规定了四个层次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它没有直接赋予税务机关有效的强制手段,实际上仍然是软的,既难付诸实施,更难真正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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