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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摘 要:
【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据此,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一般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处罚
上海市
化妆品
定案
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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