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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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文利.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的修改建议[J].行政法学研究,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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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文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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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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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的修改建议马文利《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所说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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