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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并案、一次退查、两次延审限 改变定性、追加罪名、刑期又增加——刘中玲一案之办案纪实
作者姓名:张振军  袁敬
作者单位: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被告人刘中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宝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随着一声庄严的宣判,被告人刘中玲、陈宝国受到了应得的处罚,这件历时半年之久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关 键 词:刘中  聚众斗殴罪  有期徒刑  审限  罪名  纪实  办案  刑期  诬告陷害罪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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