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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日韩土地立法的公共利益取向——兼谈规制我国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的对策
引用本文:苏惠祥,蔡立东.略论日韩土地立法的公共利益取向——兼谈规制我国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的对策[J].东北亚论坛,1993(4).
作者姓名:苏惠祥  蔡立东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法学系 教授(苏惠祥),吉林大学经济法学系 硕士研究生(蔡立东)
摘    要:<正> 日韩两国的土地立法虽均以保护土地私有制为宗旨,但在当代民生主义浪潮的推动下,公共利益问题在土地立法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公共利益在日本被称为“公共福祉”,韩国则确立了“私法中的公概念”,不单指国家的利益,更强调社会的利益。它不仅是立法者确定土地物权范围和效力的重要参数,而且成为土地物权行使的指导原则,使相关立法表现出明显的公共利益取向。旨在通过公权与私权协调的方法,对所有权绝对化和契约自由原则的负效应予以纠正,努力创设进步合理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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