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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营有限公司
引用本文:方流芳.论独营有限公司[J].中国法学,1987(4).
作者姓名:方流芳
摘    要:<正>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公司应当具有资金联合或企业联合的性质;国营企业虽然具有法人地位,但由于其出资人的单一性而不具备公司的特征,国营企业“实质上就是国家独资企业,因而国营工业企业法也就属于独资企业法”。本人对此有以下不同看法: 第一,从各国立法的通例来看,“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独资企业。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是一个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并以全部个人财产作为清偿债务之保证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最简单的经营方式,所有者就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而又不形成组织的个人都是采用独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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