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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的认定——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
摘 要:
2004年某日凌晨,被告人韦国权(系出租车司机)驾车途经某地,发现一辆白色凌志400型轿车停靠在机动车车道,四个车窗未关,车灯未熄,车中无人。约一小时后,韦国权再次路过此处,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原处,即潜入车中,又发现车钥匙未拔,且也无人对其干涉,便将车开走,藏匿于某停车场。随后韦国权发现了存放在车内的失主身份证、名片、手机、皮鞋、高尔夫球杆等物品及200美元。
关 键 词:
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
遗忘物
出租车司机
高尔夫球杆
被告人
韦国权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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