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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行使武力行为的条件
作者姓名:怯帅卫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摘    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遭遇危险情况时,可以行使枪支警械等武力行为,由此给违法犯罪人造成相应损害的应当排除其犯罪性,这种武力行为在起因条件上主要包括职务上的防卫、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执行抓捕三种情况,同时还要符合主观条件、限度条件和程序条件。

关 键 词:人民警察  行使武力  主观条件  限度条件  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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