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修正与经济法的革命--面对社会化的不同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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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小龙. 民法的修正与经济法的革命--面对社会化的不同选择[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16(5): 9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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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小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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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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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为了适应社会化的趋势,民法自身作了一些修正,加大了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限制,由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但仍未脱离个人本位的私法属性.经济法的产生即为了弥补民法社会化的不足,而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本文从社会化角度论述了民法的发展演化及局限性,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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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经济法 社会化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1)05-0091-04 |
修稿时间: | 2001-05-07 |
The Revision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Rovolu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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