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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传唤中值得探讨的两个问题
引用本文:李小强. 治安传唤中值得探讨的两个问题[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0(6): 45-46
作者姓名:李小强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江西,南昌,330043
摘    要:公安机关在治安传唤实践中,基于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传唤程序后,不能再进入留置盘问程序,采用留置盘问程序后可再进入传唤程序。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第二次传唤,但为了保证传唤的顺利进行,建议引入找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制度。

关 键 词:治安传唤  留置盘问  担保人  保证金
文章编号:1008-8121(2003)06-0045-02
修稿时间:2003-06-25

Two Questions that Deserve Exploring in Public Order Subpoe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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