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关于对担保物的处理兼并方对被兼并方的某一财产已作了他人债权担保的,在处理时,不应将此担保物列入被兼并的财产之中.在处理这类兼并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第三人对被兼并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是在被宣告兼并之前成立的.否则,该担保行为是无效的,审理中应予确认 第二,第二人对被兼并的企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兼并中只能就特定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第三人对被兼并企业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与担保物的价值不一致时,若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仍应属被兼并企业所有;若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于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不足部分可由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之前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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