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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真谛(上)——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
作者姓名:季卫东
作者单位: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部
摘    要:司法权的行使总是以实现立法机关的意志,即法律规范为目的,而决不能受法官个人意志的丝毫影响。 ——约翰·马歇尔 法律解释有许多种可能性,作为法院判决基础的只是其中的一种,如何取舍选择当然取决于进行解释的人的主观性价值判断。……[所以]审判规范不能从法律条文中靠逻辑演绎出来,而应该通过观察和分析现实的社会关系去归纳之。 ——来栖三郎

关 键 词:法官  法律解释学  法律思考  德沃金  法律规范  实用法学  正当化  批判法学  哈贝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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