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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者案发前已退赃的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赵维清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2241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4年至2008年间.张某利用担任某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的相关工程中为个体包工头王某谋取利益。2004年到2008年的近5年间,王某借春节拜年之际向张某行贿,张某先后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20万元。2008年6、7月份,张某因内心紧张,担心事发受到法律制裁,遂将20万元贿赂款一次性退还给王某。2009年春节,王某再次向张某行贿时,被张某拒绝。2010年3月案发。

关 键 词:受贿者  2008年  退赃  经济开发区  2009年  2010年  职务便利  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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