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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于瑞华  殷立琴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江苏省扬州市监察局
摘    要:基本案情2004年4月,某市供销社决定对下属集体企业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整体改制,将其改制为个人所有。改制采取内部竞拍的办法,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动员。时任公司经理的朱某(中共党员、供销社副主任)、副经理刘某(中共党员、供销社综合业务处处长)均表示要参与竞拍。朱某为了在竞拍中顺利得到该房地产公司,便请公司另一副经理张某出面试探刘某参与竞拍的虚实,后朱某又约刘某、张某二人面谈。面谈中,朱某告诉刘某,你原在供销社下属其他单位从事房地产工作时形成的矛盾及对立面较多,参与改制后,麻烦会比较多,劝其不要竞拍。而刘某则提出了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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