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及登记部门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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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晖 王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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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蔡晖),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王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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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重要担保制度。抵押担保已越来越受重视,并已成为银行对借款合同首选的担保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在抵押物登记中,因登记中的过错而成论的情况也日渐增多,但审判人员对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和登记部门的责任形式认识不一,以致诉讼的性质和裁判的结果也大不相同。抵押物登记中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有三种:第一,强行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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